西藏自治区文物局关于第八批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拟推荐名单和更名名单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组织开展了西藏自治区第八批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评审工作。经各地(市)推荐、专家评审和实地复核等程序,形成了拟推荐名单180处及1处合并至现有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同时,拟对1处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更名。现将相关名单予以公示,公示后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公示时间为2026年10月15日至10月19日。如有相关意见,请在公示期间,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向自治区文物局反映(信函以发出日期邮戳为准,电子邮件以发送日期为准)。提出意见须实事求是,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以单位名义提出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个人名义提出的,应署真实姓名、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以便核实了解有关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