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 类型 | 权力 事项 | 实施依据 | 省级 主管部门 | 实施 层级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文物局) | 地区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执法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因执法主体不合法,或执法程序违法,或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违法处置罚没或者扣押财物,导致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的; 9.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10.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11.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1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3.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
2 | 行政处罚 | 对设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 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文物局) | 地区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执法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因执法主体不合法,或执法程序违法,或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违法处置罚没或者扣押财物,导致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的; 9.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10.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11.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1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3.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
3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或未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文物局) | 地区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执法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因执法主体不合法,或执法程序违法,或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违法处置罚没或者扣押财物,导致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的; 9.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10.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11.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1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3.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
4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未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的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文物局) | 地区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执法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因执法主体不合法,或执法程序违法,或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违法处置罚没或者扣押财物,导致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的; 9.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10.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11.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1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3.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
5 | 行政处罚 |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的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文物局) | 地区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执法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因执法主体不合法,或执法程序违法,或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违法处置罚没或者扣押财物,导致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的; 9.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10.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11.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1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3.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
6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 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文物局) | 地区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执法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因执法主体不合法,或执法程序违法,或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违法处置罚没或者扣押财物,导致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的; 9.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10.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11.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1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3.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
7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 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文物局) | 地区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执法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因执法主体不合法,或执法程序违法,或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违法处置罚没或者扣押财物,导致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的; 9.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10.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11.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1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3.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
8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 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文物局) | 地区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执法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因执法主体不合法,或执法程序违法,或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违法处置罚没或者扣押财物,导致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的; 9.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10.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11.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1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3.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
9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文物局) | 地区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执法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因执法主体不合法,或执法程序违法,或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违法处置罚没或者扣押财物,导致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的; 9.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10.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11.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1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3.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
10 | 行政处罚 |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文物局) | 地区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执法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因执法主体不合法,或执法程序违法,或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违法处置罚没或者扣押财物,导致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的; 9.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10.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11.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1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3.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
11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自审制度的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文物局) | 地区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执法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因执法主体不合法,或执法程序违法,或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违法处置罚没或者扣押财物,导致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的; 9.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10.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11.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1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3.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
12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禁止内容,未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并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文物局) | 地区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执法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因执法主体不合法,或执法程序违法,或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违法处置罚没或者扣押财物,导致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的; 9.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10.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11.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1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3.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
13 | 行政处罚 | 对有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等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12项情形的处罚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二)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三)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四)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五)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六)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七)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 (八)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九)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十)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十一)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十二)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有本条第十二项行为的,发证机关应撤销其许可证。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文物局) | 地区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执法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因执法主体不合法,或执法程序违法,或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违法处置罚没或者扣押财物,导致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的; 9.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10.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11.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1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3.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
1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文物局) | 地区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执法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因执法主体不合法,或执法程序违法,或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违法处置罚没或者扣押财物,导致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的; 9.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10.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11.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1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3.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
15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规定的处罚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文物局) | 地区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执法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因执法主体不合法,或执法程序违法,或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违法处置罚没或者扣押财物,导致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的; 9.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10.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11.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1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3.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
16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处罚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文物局) | 地区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执法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因执法主体不合法,或执法程序违法,或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违法处置罚没或者扣押财物,导致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的; 9.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10.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11.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1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3.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
17 | 行政处罚 | 对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处罚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文物局) | 地区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执法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因执法主体不合法,或执法程序违法,或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违法处置罚没或者扣押财物,导致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的; 9.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10.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11.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1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3.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
1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文物局) | 地区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执法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因执法主体不合法,或执法程序违法,或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违法处置罚没或者扣押财物,导致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的; 9.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10.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11.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1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3.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
19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文物局) | 地区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执法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因执法主体不合法,或执法程序违法,或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违法处置罚没或者扣押财物,导致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的; 9.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10.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11.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1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3.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
20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三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文物局) | 地区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执法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因执法主体不合法,或执法程序违法,或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违法处置罚没或者扣押财物,导致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的; 9.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10.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11.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1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3.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
21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经营非网络游戏的;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文物局) | 地区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执法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因执法主体不合法,或执法程序违法,或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违法处置罚没或者扣押财物,导致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的; 9.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10.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11.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1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3.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
22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文物局) | 地区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执法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因执法主体不合法,或执法程序违法,或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违法处置罚没或者扣押财物,导致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的; 9.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10.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11.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1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3.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
23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在营业时间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文物局) | 地区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执法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因执法主体不合法,或执法程序违法,或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违法处置罚没或者扣押财物,导致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的; 9.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10.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11.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1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3.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
24 | 行政处罚 |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文物局) | 地区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执法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因执法主体不合法,或执法程序违法,或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违法处置罚没或者扣押财物,导致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的; 9.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10.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11.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1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3.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
25 | 行政处罚 | 对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文物局) | 地区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执法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因执法主体不合法,或执法程序违法,或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违法处置罚没或者扣押财物,导致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的; 9.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10.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11.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1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3.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
26 | 行政处罚 | 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文物局) | 地区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执法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因执法主体不合法,或执法程序违法,或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违法处置罚没或者扣押财物,导致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的; 9.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10.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11.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1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3.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
27 | 行政处罚 |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文物局) | 地区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执法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因执法主体不合法,或执法程序违法,或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违法处置罚没或者扣押财物,导致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的; 9.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10.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11.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1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3.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
28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文物局) | 地区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执法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因执法主体不合法,或执法程序违法,或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违法处置罚没或者扣押财物,导致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的; 9.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10.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11.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1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3.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
29 | 行政处罚 | 对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文物局) | 地区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执法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因执法主体不合法,或执法程序违法,或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违法处置罚没或者扣押财物,导致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的; 9.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10.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11.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1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3.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
30 | 行政处罚 | 对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文物局) | 地区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执法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因执法主体不合法,或执法程序违法,或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违法处置罚没或者扣押财物,导致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的; 9.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10.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11.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1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3.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
31 | 行政处罚 | 对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文物局) | 地区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执法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因执法主体不合法,或执法程序违法,或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违法处置罚没或者扣押财物,导致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的; 9.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10.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11.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1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3.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
32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报告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文物局) | 地区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执法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因执法主体不合法,或执法程序违法,或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违法处置罚没或者扣押财物,导致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的; 9.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10.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11.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1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3.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
33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文物局) | 地区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执法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因执法主体不合法,或执法程序违法,或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违法处置罚没或者扣押财物,导致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的; 9.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10.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11.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1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3.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
34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文物局) | 地区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执法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因执法主体不合法,或执法程序违法,或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违法处置罚没或者扣押财物,导致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的; 9.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10.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11.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1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3.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
35 | 行政处罚 | 对不得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不得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二)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三)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文物局) | 地区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执法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因执法主体不合法,或执法程序违法,或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违法处置罚没或者扣押财物,导致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的; 9.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10.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11.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1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3.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
36 | 行政处罚 | 对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不得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二)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三)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文物局) | 地区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执法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因执法主体不合法,或执法程序违法,或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违法处置罚没或者扣押财物,导致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的; 9.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10.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11.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1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3.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
37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不得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娱乐场所不得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文物局) | 地区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执法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因执法主体不合法,或执法程序违法,或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违法处置罚没或者扣押财物,导致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的; 9.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10.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11.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1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3.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
38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应当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当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第三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文物局) | 地区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执法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因执法主体不合法,或执法程序违法,或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违法处置罚没或者扣押财物,导致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的; 9.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10.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11.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1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3.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
3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的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 地区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执法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因执法主体不合法,或执法程序违法,或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违法处置罚没或者扣押财物,导致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的; 9.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10.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11.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1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3.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
4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它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 地区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执法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因执法主体不合法,或执法程序违法,或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违法处置罚没或者扣押财物,导致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的; 9.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10.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11.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1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3.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
41 | 行政处罚 | 对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四)泄露国家秘密的;(五)诽谤、侮辱他人的;(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 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 地区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执法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因执法主体不合法,或执法程序违法,或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违法处置罚没或者扣押财物,导致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的; 9.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10.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11.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1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3.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
4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教育电视台播放《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 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 地区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执法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因执法主体不合法,或执法程序违法,或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违法处置罚没或者扣押财物,导致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的; 9.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10.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11.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1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3.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
43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限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限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 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 地区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执法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因执法主体不合法,或执法程序违法,或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违法处置罚没或者扣押财物,导致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的; 9.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10.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11.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1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3.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
44 | 行政处罚 | 对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 地区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执法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因执法主体不合法,或执法程序违法,或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违法处置罚没或者扣押财物,导致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的; 9.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10.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11.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1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3.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
4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 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 地区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执法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因执法主体不合法,或执法程序违法,或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违法处置罚没或者扣押财物,导致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的; 9.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10.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11.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1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3.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
4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对个人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 地区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执法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因执法主体不合法,或执法程序违法,或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违法处置罚没或者扣押财物,导致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的; 9.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10.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11.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1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3.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
47 | 行政处罚 |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规定的利益关联的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利益关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 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 地区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执法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因执法主体不合法,或执法程序违法,或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违法处置罚没或者扣押财物,导致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的; 9.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10.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11.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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