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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地区旅游宣传推广暨游客招徕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22-05-30 来源:阿里地区旅游发展局 点击数:

阿里地区旅游宣传推广暨游客招徕

奖励办法

为有效应对疫情影响,提振旅游消费信心,认真做好“留住消费”“引进消费”两篇文章,进一步拓展阿里旅游客源市场,推动阿里旅游产业全面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意见》等精神,按照河北省2022年度援藏项目投资计划安排,结合阿里旅游业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定阿里旅游宣传推广暨游客招徕奖励办法,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激励河北省内旅行社和阿里地区旅行社加强阿里旅游宣传推广,持续招引客源入阿旅游。具体办法如下:

第一章    奖励内容及费用

第一条  河北省内旅行社和阿里地区旅行社在河北省内或西藏域内组织一定规模阿里旅游推广宣传活动。

第二条  河北省内旅行社和阿里地区旅行社在河北省内或西藏域内组织一定数量游客入阿旅游。

第三条  阿里旅游宣传推广暨游客招徕奖励费用总计40万元。

第四条  旅游奖励按照自愿申请、如实申报、奖励先进、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五条  奖励对象分为两类:1.河北省内旅行社、自驾游俱乐部和户外组织;2.阿里地区域内旅行社和旅游公司。

第六条  申报奖励的旅游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组织或承接旅游团队的资质,服从旅游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2.当年没有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没有发生旅游服务质量投诉案件;

3.没有违反《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经营行为;

4.没有因旅行社自身原因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

5.没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6.社会信用信息没有不良记录;

7.没有其他不适宜奖励的行为。

第三章  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七条 旅行社引进客源奖励:符合条件旅行社年度累计组织赴阿游客达到300-500人的,按每人50元对旅行社予以奖励;501-1000人,按每人60元对旅行社予以奖励;1001人以上按每人70元对旅行社予以奖励。

第八条 自驾俱乐部或户外组织引进客源奖励:河北省内自驾游俱乐部或户外组织组织自驾团队,单一团队车辆10台(含)以上或游客30人(含)以上的,沿途通过自媒体等手段宣传推广阿里旅游,发布游览、体验文章、视频达到10以上,浏览量达到10000人次,按每人200元对自驾游俱乐部或户外组织予以奖励。奖励周期内如累计组织100辆(含100辆)以上自驾游阿里团队,对组织单位一次性奖励2万元;车辆数每增加50辆,奖励增加1万元;此项奖励不与单一团队奖励冲突。同一批次团队(人员相同、车辆相同、时间一致)只能申请一次奖励。团队所有车辆全程需张贴一定尺寸的阿里宣传海报。

第九条 大型团队奖励:区内旅行社一次组织100人(含)以上的旅游团队赴阿里旅游,区外自驾游俱乐部或户外组织一次招徕车辆100台(含)以上或游客300人以上赴阿里旅游,每团奖励5000元(此奖励可与本办法第七条旅行社引进客源奖励、第八条自驾俱乐部或户外组织引进客源奖励重叠)。

第十条 宣传推广活动奖励:上述涉旅企业在河北省内或在西藏域内举办“藏西秘境,天上阿里”旅游推介会、线路推介会等宣传推广活动,且参与旅行社、自驾、机车等俱乐部不少于50家,宣传媒体不少于10家,曝光量不低于500万+,根据曝光量和宣传效果一次性奖励组织方2—3万元。(需提前申报)

第十一条  拟申报奖励的游客团队须在阿里停留4天3夜(含)以上,其中须在札达县停留2天1夜。  

第十二条  接待国外香客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旅行社、自驾俱乐部和户外组织团队陪同人员不计为本办法各类奖项的人数。

第十三条  同一旅行社、自驾俱乐部或户外组织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四条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1日期间组织游客来阿里地区自驾旅游奖励标准提高10%。

第四章 申报资料

第十五条  奖励申报材料包括:

1.阿里地区宣传推广暨游客招徕奖励申报相关表格(见附表)。

2.旅游企业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旅行企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无重大质量投诉的证明材料。

4.团队档案资料、旅游合同;团队在阿里的行程单(路单)、团队游客名单(含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食宿、租用车辆等消费原始凭证及复印件;与区外合作旅行社签订的接团协议、团队计划、确认函原件及复印件;旅行社之间的费用结算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接待国(境)外游客的旅游企业还需提供《进藏确认函》、护照、签证、边检材料复印件。

5.申请大型团队奖励的还需提供阿里地区旅游发展局出局的大型旅游团队确认证明。

6.自驾车队需要提供车辆照片(具备车牌号、阿里旅游海报等要素)、媒体宣传及相关旅游证明资料。

7.组织宣传推广活动要提供活动方案,媒体名单、参加活动组织名单及签名册,现场活动照片、视频资料、宣传曝光数据等。

8.其他需要佐证的资料。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六条  本次活动由阿里地区旅游发展局指定活动协助单位,协助阿里地区旅游发展局完成参加单位活动报名、资料整理、收集工作,初审后统一报送阿里地区旅游发展局备案。

第十七条  组织自驾团队来阿里地区从事自驾旅游的自驾车旅游单位,拟申请奖励的,须提前10天填写自驾车旅游团队信息备案表(附件二),并以邮件、纸质文件(加盖公章)两种形式,由活动协助单位统一(每月一次)提交西藏阿里地区旅游发展局审核并备案。

第十八条  活动协助单位按照团队信息备案表,在自驾团队抵达阿里地区后,通知阿里地区旅游发展局(各县局)派遣工作人员,在自驾团队及游客下榻酒店对车辆进行现场拍照确认及核实,并与组织方共同填写自驾车旅游单位奖励申请审核表(附件三),作为申请奖励凭据。

第十九条  自驾行程结束后,组织单位还应提交申请奖励相关材料,由阿里地区旅游发展局指定活动协助单位收集、整理、初审后统一提交西藏阿里地区旅游发展局备档。提交材料具体包括:车辆照片(带阿里旅游车贴)、团队人员照片、在阿里住宿证明文件(复印件)、行程中的照片视频等。

第二十条  未提前报名备档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的团队,不在奖励范围。

第二十一条  对组织自驾游客来阿里地区旅游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或组织方,不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阿里地区旅游发展局成立旅游奖励审核小组,负责奖励的审核工作,根据审核意见确定年度受奖企业及受奖金额。

第二十三条  阿里地区旅游发展局将奖励意见通过阿里旅游网站和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文下达奖励决定,发放奖励款项。

第六章 奖励资金使用与监管

第二十四条  奖励资金用于阿里地区旅游宣传推广、市场开拓和游客招徕,申请奖励资金必须诚实守法,严禁弄虚作假。若发现有旅游企业提供虚假信息、伪造相关资料、套取奖励资金的,将取消参选资格,并通过相关渠道进行公开通报,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奖励。

第二十五条  阿里地区旅游发展局在开展奖励审核工作时,接受申报企业及社会公众全程监督,确保奖励结果客观、公平、公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阿里地区旅游发展局可根据工作实际,对本办法涉及到的奖励范围、条件和标准等事项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奖励周期为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奖金随各招徕、宣传等活动结束后及时兑现,如全部资金提前兑付完毕,则本奖励活动提前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阿里地区旅游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阿里自驾游(旅行社团队)参加单位报名表

     2. 阿里自驾游(旅行社团队)旅游团队信息备案表

     3. 阿里自驾游(旅行社团队)单位奖励申请审核表

     4.阿里地区旅游宣传推广申请审核表                                

附件1

阿里自驾游(旅行社团队)参加单位报名表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电话及传真号:

营业执照号:

负责人姓名:

负责人电话:

申请单位签章:

 

 

 

 

 

   

阿里地区旅游发展局审核意见:

 

 

 

 

 

   

备注:请申请单位如实填写申请表加盖公章后和营业执照照片一起发送到活动协助单位工作邮箱,统一经阿里地区旅游发展局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回执确认。

附件2

阿里自驾游(旅行社团队)信息备案表

主办单位

联系电话

到阿里地区时间

参加人数

住宿地点

车辆数量

基本车辆信息(车牌号)

审核人员

签字:

活动组织方代表签字:

注:自驾活动组织方还需提供参加活动的所有人员身份证信息复印件一份。

附件3

阿里自驾游(旅行社团队)奖励申请

审核表

活动组织单位

到阿里地区入住日期

入住酒店名称

组织车辆数量

拟申请奖励金额(含大写)

领队姓名

领队联系电话

活动组织单位签章:

 

负责人签字:

 

   

阿里地区旅游发展局签章

责人签字:

 

   

附件4

阿里地区旅游宣传推广申请审核表

活动名称

组织单位

参与人群及规模

参与媒体名单

曝光量

活动组织单位签章:

 

负责人签字:

 

   

阿里地区旅游发展局确认签章

 

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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